更名田(更名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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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土地制度是怎么发展的?
1、井田制:
【发展过程】形成于商代,名田盛行于西周,制度瓦解于春秋,更名废除于战国。田更
【内容和实质】是名田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所有权属于周王,制度所谓“普天之下,更名莫非王土”。田更诸侯臣下只有使用权,名田而无所有权。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
【作用】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
【瓦解】随着春秋时期铁器牛耕的使用,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得以开垦成为私田,奴隶主破坏井田制,井田制开始瓦解。
2、均田制:
【形成与发展】485年,北魏孝文帝采纳汉族谋臣建议,在不触动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颁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
【目的】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内容】①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丁男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受露田20亩,奴婢和耕牛也相应受田。②土地不得买卖。受田者年老或死亡,露田归还国家,桑田传给后代。③官吏在任时可按级别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较完备的一种土地制度。它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
【性质与作用】①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度。②确认了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③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恢复经济和民族融合。
【瓦解】隋朝和唐朝前期推行的均田制,限制了土地的买卖和无限占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
3、更名田:
【概念】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更种人所有,叫作“更名田”。
【作用】一定程度满足农民土地要求,对清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重点提示】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国家土地所有制(如均田制等)、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其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主要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直至民主革命后的土改才被消灭。东汉时的豪强地主的田庄、各封建王朝时的田庄和土地兼并,都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集中体现。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支配地位,但却广泛而分散,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基础。均田制始于北魏,流行隋唐。这种形式往往是在经历了一场战乱和社会动荡之后,国家控制了大量无主土地的情况下实行。授田时,既不触动地主的土地,又能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和经济的发展。
土地兼并是在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无法克服的经济现象。土地兼并往往在一个朝代的后期表现突出,它是封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地主土地私有制和地主阶级力量增强的表现。如:西汉末年、唐朝中后期、北宋中期、明朝中后期时,土地兼并现象十分严重。当土地兼并严重时,两种矛盾突出起来。一是农民与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国家同地主的矛盾。这些矛盾的发展将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兼并的措施,使兼并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二是直接导致农民战争的爆发。如北宋中期王安石为抑制兼并而采取“方田均税法”;明朝中后期张居正则采取“一条鞭法”;唐朝杨炎实行“两税法”也有限制土地兼并的用意。上述三例的措施在默认了土地兼并这一社会现象的前提下而采取的增加政府收入以巩固经济的做法,虽说在一定程度上对地主兼并土地有所约束,但是实际上这样的办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由于土地兼并现象严重而导致的农民战争有唐末、北宋中期、明末农民战争。
康熙年间的“更名田”提出“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有什么影响?
清政府从全国范围内对丁银制度的改革,是从康熙末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即固定丁额开始的。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二月,颁布了一道谕旨:
"朕览各省督抚奏编审人丁数目,并未将加增数目尽行开报。今海宇承平已久,户口日繁,若按现在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应令直省督抚,将现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其自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增出实数查明,另造清册题报。"
九卿据此议准:"嗣后编审人丁,据康熙五十年征粮丁册,定为常额;其新增者,谓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这个规定,于次年三月十八日康熙帝六十大寿时,以"万寿恩诏"的形式向全国发布。康熙五十年,全国在册人丁2462万余名,额征丁银335万余两。
康熙帝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正如他在上引谕旨中承认的,实际是对不可能根据实在人丁数征收丁税的现实的无可奈何的认可。他的用意也很明显,就是要通过不再增加丁税的办法来缓和因丁银问题而引起的尖锐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同时确保住既得的丁税收入,使之不致因人丁继续逃亡而有失去的危险。然而仅仅固定丁额,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并不能解决丁银问题。新政策虽然不再增加丁税总额,但仍然是按人征丁,因之丁银制度所固有的种种弊端及由其引起的各种问题也就只能依然存在。康熙五十五年(1616年),御史董之燧就实行新政策后的问题上奏疏说:"续生人丁永不加赋,皇上轸念民生高厚之恩,真有加无已。但现在人丁尚多偏苦。各省州县丁制亦有不同,有丁从地起者,有丁从丁起者。丁从地起者其法最善,而无知愚民每每急求售地,竟地卖而丁存。至丁从人起者,凡遇编审之年,富豪大户有嘱里书隐匿不报,而小户贫民尽入版册,无地纳税,亦属不堪。一切差役,俱照丁起派,田连阡陌者坐享其逸,贫无立锥者身任其劳。既役其身,复征其税,逃亡者有所不免。一遇逃亡,非亲族赔累,则国课虚悬,现在人丁之累也。"可见,编审舞弊、贫富不均、人丁逃亡、丁银包赔、国课虚悬等等问题,都一仍其旧,没有什么改变。在有的地方,造册图头还利用手中权力,公然向穷丁增税,"剜他人之肉以补己之疮",结果尽管总的丁税负担已有常额,但贫苦人丁的实际丁税却仍在不断增加 。
不仅如此,在编审方面,还产生了新的流弊。新政策既然把丁额固定下来,那么就发生一个问题:当丁册人丁死亡变故,出现缺额时怎么办?对此,户部于康熙五十五年议定的办法是:"以编审新增人丁,补足旧缺额数",首先以本户人丁抵补,"本户抵补不足,即以亲族之丁多者抵补;又不足,即以同甲同图之粮多者顶补" 。然而这在实际上很难做到,谁也不愿意以己之丁补别人之丁,结果只能是户顶户、甲顶甲,而不问其是否有负担能力,"晋省有丁倒累户,户倒累甲之谣","在官谓之补,在民则谓之累" 。时间一长,就出现了很不合理的情况:"额丁子孙多寡不同,或数十百丁承纳一丁;其故绝者,或一丁承一二十丁,其户势难完纳" 。
然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在解决丁银问题上又确是有其积极意义的。此政策实行后,丁税不再增加,州县增丁议叙的条例随之停止执行 ,这对广大无地少地的贫苦人丁无疑有一定好处。此其一。
其二,更重要的是,在历史上,"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是作为比较彻底地解决丁银问题的摊丁入地改革的一个必要步骤而出现的,它本身虽然没有解决问题,但却为以后问题的解决铺平了道路,准备了前提和条件。在丁额不定,"丁增赋亦随之"的情况下,丁银数目要视人丁多少来决定,无法割断与人丁的关系,因此难以实行摊丁入地;即使实行了,也要定期重编,二者不可能有稳固的结合,此点上节已经说过。然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以后情况就不同了。这时,丁税已是一个固定的数额,与人丁的多少没有关系,因此对清政府来说,这笔收入征诸人丁与征诸地亩就都是一回事了,所要考虑的,只是采取哪一种办法才更符合自己的利益。雍正四年(1726年),河南巡抚田文镜在题请本省摊丁的奏疏中说:"丁、粮同属朝廷正供,派之于人与摊之于地均属可行,然与其派在人而多贫民之累,孰若摊在地而使赋役之平?况盛世人丁永不加赋,则丁银亦有一定之数,按地均输更易为力" 。雍正朝的大规模摊丁入地,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前提条件,才得以实行的。
四、改革的全面展开及其最后完成
摊丁入地的大规模开展是在雍正年间,但正式提上清政府的议事日程是在康熙五十五年(1616年)。当时新的编审届期,御史董之燧看到"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没有解决丁银问题,便上疏请求摊丁。据《江南通志》记载:"(康熙)五十五年,御史董之燧疏请统计丁银,按亩均派。户部议覆:'各省州县地亩人丁原有不同,随地制宜,相沿已久,未便更张。如有情愿买卖地亩,而丁应从地起者,其地亦随买主输课。'奉旨:'依议。'" 由于部议阻挠,董之燧普行摊丁之议被搁置。但因有此一议,广东省于当年被允许将全省"所属丁银,就各州县地亩分摊征收" 。广东是全国第一个经清政府批准,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摊丁的省份,并由此拉开了全国摊丁入地改革的序幕 。
雍正元年(1723年),新皇帝即位不久,问题再一次被提出来。是年六月,山东巡抚黄炳以丁银不均,穷民"无力输将"为由,上折请求援照浙江一些州县"丁银俱随地办"之例,于山东仿行,"并请通饬北五省一体遵行" 。七月,直隶巡抚李维钧也上折请求摊丁,同时具题请旨。对这种变更祖制的请求,雍正帝一开始是持否定态度的,黄炳折即遭到了他的严厉申斥。但到李维钧上折,他的态度有了变化,不再坚决反对,只是说"此事尚可少缓。更张成例,似宜于丰年暇豫、民安物阜之时,以便熟讲利弊,期尽善尽美之效" 。嗣后,户部据李维钧之奏议覆请准。为昭慎重,再下九卿廷议。但九卿之议支吾其词,这激怒了雍正帝,下旨"照户部议行" 。这样,经过一番曲折,改革决定终于作出。当年十月,李维钧拟定了具体办法并得到批准。次年,直隶全省摊丁。
从雍正二年起,改革在全国展开。到雍正七年,福建(二年)、山东(三年奏准,四年实行)、云南(三年奏准,四年实行)、浙江(四年)、河南(四年奏准,五年实行)、陕西(四年奏准,五年实行)、甘肃(四年奏准,五年实行)、四川(四年奏准,五年实行)、江西(五年)、广西(五年奏准,六年实行)、江苏(五年奏准,六年实行)、安徽(五年奏准,六年实行)、湖南(六年奏准,七年实行)、湖北(七年)等省继广东、直隶之后,也相继奏准并实行了摊丁,"地丁合一"基本上成为了全国统一的赋税制度。以后,乾隆十二年(1747年),福建台湾府丁银匀入官庄田园内征收。乾隆四十二年,贵州仍丁地分征的贵阳等二十九府、厅、州、县一例改行"按亩摊征"。最后剩下的山西省,于雍正九年开始改革,以州县为单位分别进行,断断续续一直延续到光绪朝,虽步履蹒跚,终于完成 。边外的吉林、奉天等地,也在光绪年间实行。
在各地摊丁的过程中,除民丁银外,屯丁银、灶丁银及某些地方仍然征于人口的匠班银等人口税也都同时或稍后,摊入了地亩 。此后,法令上不再有人口之征。当然各地仍存在着一些地方性、临时性的差役征发,但这只是徭役制度的残余形态。清代对于各种名目的差徭征调,历朝不断进行整理、改革,总的精神是裁革冗差、改力役为雇役、改差役折银向户丁或丁、粮派征为一律向地亩田赋派征,即实行赋役合并。摊丁入地以后的地方性差役,原则上都按地亩征派。
随着摊丁入地的实行,原来五年一举的人丁编审再没有意义,"徒滋小民繁费"。雍正四年(1726年),直隶总督李绂上疏请改编审行保甲。乾隆五年(1740年),命"停编审,以保甲丁额造册",开始了基于保甲册报的"全国大小男妇"人口统计,于各朝实录每年的末尾附载其数。但是当时个别省份尚有"盐钞征派",故编审并未全停。到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因李翰之请,再次发布上谕,终于在全国停止了编审造册,"自是惟有漕卫所丁四年一编审而已" 。这样,封建国家束缚农民人身自由的丁役制度的最后一个标志,也从法律制度上消失了。
五、各地改革的不同做法及其利弊
摊丁入地改革是由各省分别奏准,各自进行的,没有全国统一的实施方案,因之尽管在内容上是统一的(地丁合一,丁银摊入地亩田赋,取消丁口之征),但在具体做法上,各省都有自己的特点,而且省内各府、州、县之间,不少省也不相同。从计摊范围看,有通省计摊的,也有本州县计摊的。从计摊标准看,有按田赋银一两、粮米一石、田地一亩计摊若干丁银的,也有按田赋银若干两、粮米若干石、田地若干亩计摊一丁的。不同种类的丁银(民丁银、屯丁银、灶丁银、更名丁银等)有合并摊征的,也有分别摊入各该类地亩的。种种不同做法,均按各地的丁、粮情况、因摊丁而增加负担的土地所有者的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历史传统等因素决定,即摊丁入地的实施只要求内容上的统一,至于具体办法,则因地制宜,不强求一律。
各省的做法,可大致分成两类:一类是直隶、山东、陕西、甘肃、江西、湖北、云南、贵州八省,为通省计摊,计摊标准及不同种类丁银的摊法也大都全省统一;另一类是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浙江 、福建、湖南、广东、广西、四川十省,以州县为单位计摊,计摊标准和各种丁银的摊法也不统一,不仅因省而异,且省内各地互异,情况比较复杂。下面对这两类省份的情形,分别做些说明和分析。
通省计摊各省。所谓通省计摊,就是总计一省丁银,平均摊入一省地亩田赋之内,全省实行统一的摊则。由于省内各地原来的丁粮情况不同,这样做之后,各地的丁银负担必然发生变化。例如直隶,雍正二年按"每地赋银一两摊人丁银二钱七厘有奇"的全省统一摊则摊丁 ,结果各府、州的丁银负担发生了如下表的变化:
直隶十府五州摊丁后负担变化表 单位:两/B/FONT府、直隶州原征丁银摊入丁银负担变化顺天府36264.7626903.77-9360.99永平府26783.2414357.44-12425.80保定府42789.5238996.49-3793.03河间府39016.7534311.45-4705.30天津府8278.3717183.69+8905.32正定府46735.7844876.55-1859.23顺德府15923.0034232.08.+18309.08广平府40202.9151558.20+11355.29大名府47188.4156760.58+9572.17宣化府11327.254530.25-6797.00易州5113.085773.66+660.58冀州31460.6326380.12-5080.51赵州15408.5618922.38+3513.82深州20097.3916153.13-3944.26定州13582.0613915.14+333.08总计400171.7404854.9+4683.2 康熙 - 对臣民仁爱宽刑 爱新觉罗·玄烨康熙对臣民强调要实行“仁爱”。“仁”字,《孟子·尽心》说:“仁也者,人也。”儒家有“仁者爱人”的理念。“爱”字,有人说是近代的词,也有人说是西方的词。其实,《论语·颜渊》就有“樊迟问仁”,孔子答曰:“爱人。”《礼记·哀公问》记载孔子的话:“古之为政,爱人为大。”所以,“仁爱”是儒家基本的政治理念。康熙继承了儒家为政“仁爱”的理念,并在施政过程中加以实践。康熙屡次申令停止圈占土地;又蠲(juān)免钱粮达545次之多,计银15亿两。他赈灾,设义仓,关心民众疾苦。他宣布:自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后雍正实行“摊丁入地”,中国长期以来的人丁银被免除。其正面影响是减轻了人身依附,其负面影响是刺激人口增长。乾隆时人口到3亿,道光时则突破4亿。标签: 杂记 .
更名田制度和摊丁入亩制度?
1669年清康熙帝宣布原明朝藩王土地归现耕种人所有,叫更名田,
摊丁入亩是清雍正帝实施的土地制度,把丁税平摊入田赋中统一征收地丁银。
更名田是什么意思
更名田亦称更名地。原是明朝的“藩封之产”,散布于直隶(今河北)、山东、山西、河南、湖北、湖南、陕西、甘肃等省,总数约近二十万顷。清初,原明朝“藩封之产”发生很大变化,或因战乱荒芜;或因藩王勋戚逃亡后,田地为农民所占有,也有不少田土为当地豪强侵占。在畿辅地区,还有被圈占为旗地的。清朝统治者从顺治元年(1644)起曾几次下诏,将这些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康熙七年(1668),清廷为了加速垦荒,增加赋税收入,下诏将“废藩田房悉行变价,照民地征粮,其废藩名色永远革除”,次年,将土地无偿给予原种之人,令其耕种,照常征粮。这些“改入民名”的田土,因为承种者“止更姓名,无庸过割”,故“谓之更名地”。虽然诏谕中宣布更名田无偿给予原种之人,但实际情况并不完全如此。康熙四十一年,户部核准:“山东荒废明藩地基,民人情愿纳价者,每亩纳银五钱,给以印帖,守为恒业。”湖南藩产也有“屡请变价”的。乾隆《长沙府志》记载:“原明废藩田圹,奉文召民纳价,更名民田,照民赋起科。”说明有的百姓得到更名地,是向封建国家纳价的。
清朝政府通过更名田形式把一部分藩产无偿地交与原耕佃农承种,使其成为拥有合法土地所有权、只缴纳封建国家赋税的自耕农民。但是,由于在实行更名田以前,很多地主豪强侵占了不少藩产,以后又借认垦荒田名义,广为搜索,所以,更名田的好处实际上多为地主豪强所取得。
康熙年间的“更名田”提出“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有什么影响?
1.造成中国人口的暴增.
2.改变了过去按照人丁收税的赋税制度.
3.强化了中国的精工细作的小农经济.
4.一定程度上造成中国发展缓慢,迟迟没有进入资本主义社会.
中国古代的农田制度是如何演变的?
1、夏、商时期:占主要地位的以族为单位的土地公有制,农业生产往往采取集体劳作的方式进行。 2、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虽然有“薄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之说,但是,实际上却是和分封制度相适应的多层次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当时的土地制度划分为井田,井田以公田和私田的划分为主要特征。井田制:是和分封制度相适应的多层次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当时的土地制度划分为井田,井田以公田和私田的划分为主要特征。各级贵族主要剥削民众的劳役地租。公田由村社成员共同耕种,收获全部上交国家,私田是村社成员的份地,公社成员必须按照制度定期交换份地,随着份地的变动迁居,村社劳动者对私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是以在公田上无偿劳动为条件的。 3、春秋战国时期:春秋及战国初年,井田制的破坏使农民对自耕份地的占有关系加强,出现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贵族阶级的进一步分化,也使一部分贵族下降为自耕农。战国初期之后,军功贵族通过赐予和买卖取得土地(如商鞅变法内容奖励军功);同时,商人、货币持有人也通过买卖去的土地,他们和军功贵族一起成为新兴大土地所有者。 4、秦朝:前216年,秦政府颁发“使黔首自食田”的法令,进行全国性的土地登记,这次登记,在于承认现实土地的占有状况,以稳定赋税收入,这样,也就以国家统一法令的形式,确认了土地的私有权。 5、汉朝封建土地制度:汉朝存在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自耕农土地所有制。(1)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国有土地,直接由国家政权掌握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叫做公田。主要包括:一是全国的森林、荒地,河流;二是皇帝的林园;三是分散在各地没收的富人、豪强、商贾的土地。公田的经营方式:一种是假田制:就是把国有土地出租给无地农民耕种,史称“假民公田”,农民要交税。一种屯田制:从汉武帝开始大规模屯田,屯田分为民屯和军屯,民屯要交纳地租,屯田者主要是内地迁徙的移民。军屯由戍卒耕种,屯田卒由政府发给农具、耕牛,收获的粮食交国家。屯田卒的衣食由政府拨给。(2)、地主土地所有制:地主、豪强、大官僚、富商占有的土地,其来源,有的是通过赏赐,有的是兼并,也有的是通过抢占和买卖。采取租佃方式经营。(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占有小块土地独立经营。 6、三国时期:三国时期的屯田制,是国家对国有土地的一种经营方式,它由曹操率先实行,196年曹操接受枣祗、韩浩的建议,招募流亡农民在许县附近实行屯田。后实行军屯。民屯每50人1屯,屯田民名为招募实为驱迫,国家对民屯采取军事组织的方式管理,管理机构为屯司马,与郡县官员并列,而不相统属,直隶于中央,屯田民不得随意离开土地,没有人身自由,他们耕种的土地要向国家缴纳分成地租,同时也要承担兵役和徭役。军屯60人为1营,军屯的士卒与屯田民一样缴纳分成地租。孙吴在长江中下游地区实行屯田,也分为军屯和民屯,蜀汉只有军屯。屯田的意义:屯田的实施不仅解决了军队的给养问题,有利于实现区域统一,而且对安置流民,缓和社会矛盾,恢复和发展生产起了重要作用。国家对屯田的剥削日重,魏末晋初,屯田的分成租甚至高达八二开或者七三开。赋役越来越沉重,屯田制逐渐瓦解。晋武帝时期两次下令罢屯田官,民屯宣告废止。 7、西晋时期占田制:为了加强对自耕农的控制,限制土地兼并,280年西晋颁布占田制,占田制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占田课田制,规定男子一人占田70亩,女子一人30亩,丁男(男女16岁至60岁为正丁)课田50亩,丁女课田20亩,次丁男课田(13岁到15岁、61到65岁为次订)25亩,次丁女及老小没有课田,占田数是指一般民户可以按人口占有和耕种的田亩数,课田则是按丁承担租税的田亩数。二是户调制,规定丁男为户主的户民,每年纳绢3匹、绵3斤;丁女及次丁男为户主者减半交纳。三是官吏占田荫户制,规定一品可以占田50顷,每品依次递减5顷,至第九品占田10顷。荫庇佃客的户数,自一品50户至九品1户不等,此外,官吏还可以荫庇亲属,依官品高低有所不同,凡被官吏荫庇的客户和亲属都不负担国家征派的徭役,实际上成为私家的依附人口。占田制中规定的占田数额,只是允许民户自行占有,并非由国家如数进行分配,而无论占田是否达到法定指标,都要按照规定的课田亩数交纳田租。 8、北魏均田制:485年北魏政府接受给事中李安世的建议,颁布均田令,对授田的对象、种类和数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1)、男子15岁以上,授给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授露田20亩。露田加倍授给,以备休耕。露田不得买卖,授田者身死或年满70岁者归还官府。桑田则为永业田,世代相传,不归还政府,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买卖。(2)、奴婢授田与良人相同,耕牛每头授田30亩,限4牛。(3)、土广人稀地区,可以任力耕垦。土狭民稠之处,允许民户迁往他乡。不迁者授田不足,可以用桑田充露田之数,仍然不足时,不给倍田,再不足则减少应授田数量。(4)、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授给多少不等的公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官吏所授土地不得买卖。均田制是中国历史上一种比较完备的土地制度,均田制的推行,实际上并不是完全平均土地,因为官僚贵族除隐占土地外,还依赖拥有的大量奴婢和耕牛获得授田。均田制是一种国有与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其中,有受有还的露田,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必归还的桑田,所有权则属农民。北魏以后,东魏、北齐、西魏、北周继续实行均田制。 9、隋朝均田制:主要内容:丁男每人受露田80亩,妇女40亩为口分田,死后归还国家,受桑田或麻田20亩,为永业田,可传给子孙,奴婢授田与良人同,但受田奴婢人数有限额,依占有奴婢者的爵位、官品、身份人数不等,丁牛1头授田60亩,每家限4头。 10唐朝均田制:18岁以上男子受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官僚有职分田,作为俸禄补充,官府有工廨田,作为办公费用,所有权归国家。主要包括对百姓授田的规定、对贵族官僚授田的规定以及对土地买卖的规定。唐朝均田制与前朝相比,内容最为详备并取消了奴婢、妇女及耕牛受田,增加了对工商业者、僧侣的受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身依附关系的变化、工商业及寺院经济的发展。后来,随着土地兼并加剧,均田制逐渐瓦解。11 宋元明清 土地私有制越来越明显 但国家和皇室 仍保有大量土地 这些土地以 皇庄 官庄形式 出现明代 清丈土地 绘制《 鱼鳞图册 》确定土地 私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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